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南檢一部刑訴〔2020〕Z292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126196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住廣州市番禺區(qū)**路**街**房。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8年3月始,被告人羅某某在本區(qū)東涌鎮(zhèn),以有關系可以為被害人鄒某某辦理《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為由,騙取被害人鄒某某向其支付報建費用共計人民幣3,086,000.00元。期間,被告人羅某某還利用被害人鄒某某對他的信任,以鐘某某、何某某、張某某的名義向鄒某某借款人民幣312,000.00元,后將所謂借款占為己有。經被害人報警,被告人羅某某向鄒某某退還人民幣105萬元。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羅某某應民警要求到魚窩頭派出所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羅某某所作供述及辯解;
2、繳費通知、銀行轉賬截圖等書證;
3、證人胡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鄒某某的陳述;
5、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電子數(shù)據(jù);
6、審計報告等鑒定意見
7、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利飛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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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南沙區(qū)看守所。
2、本案訴訟卷宗共26冊。
3、被告人羅某某手機1部,現(xiàn)扣押于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請一并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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