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桐檢一部刑訴〔2020〕1293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521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德清縣**鎮(zhèn)**村**頭**號。因本案,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7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12月中旬期間,被告人羅某某以與被害人王某某談戀愛為由,在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之后,在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虛構離婚需要錢、投資拍電影需要錢等理由,多次詐騙被害人王某某共計193100余元,所得錢款均用于賭博及個人揮霍。
2、2019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羅某某以與被害人李某某談戀愛為由,在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之后,在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虛構投資拍電影需要錢等理由,多次詐騙被害人李某某共計47500元,所得錢款均用于賭博及個人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抓獲經過、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夏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電子物證勘查工作記錄、搜查、辨認筆錄及照片‘
6、微信財付通及支付寶交易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財物共計2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建弘、周艷萍
(院?。?/span>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羅某某現羈押于桐鄉(xiāng)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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