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荔檢訴刑訴〔2019〕898號
被告人羅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821980********,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原內蒙古**公司**分公司**專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號。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職務侵占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1月開始,被告人羅某某在擔任內蒙古**公司**分公司(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路**號**廣場第**樓)督導專員期間,利用負責導購員、理貨員薪資的申請、造發(fā)、審核等職務便利,采取虛構導購員、理貨員的資料,套取上述人員工資收入的手段,將內蒙古**公司的資金(經審計,共計人民幣2622770.23元)占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賬號明細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的陳述;
3.證人皮某強、王某杰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小妹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羈押于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12冊、光盤6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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