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迎檢刑檢刑訴〔2020〕526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0113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村**小區(qū)**號樓**單元**號,住太原市萬柏林區(qū)**街**號**。2004年8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15日因盜竊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7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東安路一麻將館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取被害人常某某停放于此處的黑色小刀牌電動自行車一輛。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794元。破案后,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檢查、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文靜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羅某某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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