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雙檢刑訴〔2020〕153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5261989********,拉祜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雙江自治縣,捕前住雙江自治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雙江自治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8月4日被雙江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經本院決定,同日被雙江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雙江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放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在漏罪退回補充偵查兩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28日、自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17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羅某某多次在雙江自治縣轄區(qū)實施盜竊活動,盜竊金額共計14950元人民幣,部分財物無法鑒定,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羅某某竄至雙江自治縣**鎮(zhèn)**街徐某某家“雙江**服裝店”,用撬桿砸壞一道玻璃門后進入店內,將收銀臺抽屜內的1840元現金盜走,后將店內的監(jiān)控攝像頭打壞,將一臺電腦顯示屏拆后丟棄,所盜竊的現金被其揮霍;
2.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羅某某竄至雙江自治縣**鄉(xiāng)**超市**樓,用石頭將一道玻璃門砸壞后進入店內,將柜臺上的148包不同品種的香煙盜走,后將店內的2個監(jiān)控攝像頭打壞,所盜竊的香煙被其揮霍;
3.202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羅某某竄至雙江自治縣**鎮(zhèn)**街**號“**服裝店”,用石頭將一道玻璃門砸壞后進入店內,將收銀臺抽屜內的1400元現金盜走,后將店內裝有900余元現金的保險柜盜走,共盜竊2300余元現金。保險柜被其丟棄至南勐河,所盜竊得的現金被其揮霍;
4.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羅某某竄至雙江自治縣**街,將曲某某停放在丁字街的一輛黑色女式摩托車盜走,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00元;
5.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羅某某獨自竄至雙江自治縣**鎮(zhèn)**村**組,將張某某停放在家中的摩托車盜走,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800元。后被告人羅某某停放摩托車后步行至雙江自治縣**大酒店旁邊的干洗店,將干洗店內的三件衣服盜走,因衣物滅失無法做價值鑒定;
6.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羅某某竄至雙江自治縣**鎮(zhèn)**街道**超市,將**超市兩道卷簾門損毀后進入超市,將5條香煙、幾百元現金(具體數目不詳)盜走,后將超市內的電腦顯示屏、收銀機、監(jiān)控設備等損毀。經鑒定,被盜走香煙價值人民幣1130元;損毀的卷簾門價值人民幣1400元;損毀的收銀機價值人民幣700元;損毀的監(jiān)控設備價值人民幣1800元;損毀的電腦顯示屏價值人民幣300元;卷簾門被損價值人民幣2800元,所盜竊及損毀物品總價值人民幣8130元;
7.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羅某某盜竊開祥超市后,步行至**街道**車行,將一輛停放在**車行門口的豪爵牌女式摩托盜走,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4980元。
另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羅某某酒后返回雙江自治縣***市場停放摩托車之處,將其從張某某家盜竊來的摩托車油管拔開,用打火機點燃摩托車后離開現場,造成該摩托車及寸某某停放在摩托車前的一輛啟程牌轎車被燒損,經鑒定,被燒損的小轎車價值人民幣18860元。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羅某某在其家中被雙江自治縣公安局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摩托車、小車等;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十一組書證;
3.證人蔡某某、李某甲等八人的證言;
4.被害人曲某某、張某某、李某乙等九人的陳述;
5.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十一份。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數罪并罰。被告人羅某某,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雙江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刀正興
檢察官助理:翁婭麗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被羈押于雙江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六冊。
3.證人名單、證據目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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