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禹檢一部刑訴〔2020〕315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證號碼:5107811973******,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住四川省江油市**鎮(zhèn)。因犯盜竊罪,2010年8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罰金一千元,2010年11月18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2年5月31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二千元,2012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4年4月3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二千元,2014年7月22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6年11月15日被陜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二千元,2016年12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2020年5月2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2020年6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2020年6月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羅某某去到禹州市**鎮(zhèn)**村**組李某某家中,將丁某某停放在該院價值1584元的白色立馬牌電動車盜走。案發(fā)后,該車已追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4、書證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盜竊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羅某某到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自華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證據材料;
3、簡易程序建議書、證人名單、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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