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檢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602199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住四川省廣安市**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天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天等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8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到天等縣天等鎮(zhèn)中山街**號農業(yè)銀行員工宿舍**樓**房,盜走被害人趙某甲臥室內的一臺海信電視機、一部蘋果6S Plus手機、一副HIFI有線耳機和370余元現(xiàn)金。羅某某將盜竊所得的耳機丟棄,電視機以400元的價格變賣給趙某乙,蘋果手機經(jīng)刷機后自己使用。經(jīng)天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一臺海信電視機、一部蘋果6S手機、一副耳機在案發(fā)時價值人民幣共計2860.5元。變賣所得贓款和盜竊所得現(xiàn)金已被用于日常開銷花光。
被告人羅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被民警抓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盜的蘋果手機現(xiàn)已起獲并發(fā)還受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清單、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材料;
2.被害人趙某甲的陳述;
3.證人趙某乙、趙某丙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5.天等縣價格認證中心關于涉案財物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園通
檢察官助理:黃植學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評議表》各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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