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增檢二部刑訴〔2020〕Z1140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424198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凌晨1時,被告人羅某某在廣州市增城區(qū)新塘鎮(zhèn)太平洋工區(qū)九路闊達門業(yè)員工宿舍611房內,盜竊了被害人趙某的手機SIM卡,并拍照記下被害人的多張銀行卡,后用其本人手機微信和華為錢包綁定被害人趙某的銀行卡,通過多次掃碼支付套現的方式,共轉走被害人趙某某銀行卡內人民幣45444.97元。后被告人羅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繳獲的手機等物證;
2.歸案經過、戶籍資料、轉賬記錄等書證;
3.被害人趙某的陳述及指認;
4.證人葉某某、曾某某的證言;
5.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提訊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麗芳
2020年8月24日
(此頁無正文)
附:1.被告人羅某某現羈押于廣州市增城區(qū)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2冊。
3.繳獲的手機現暫扣于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4.量刑建議書2份。
5.適用簡易程序簡易書1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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