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卡檢公刑訴〔2019〕33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2241986********,彝族,小學文化程度,住云南省麗江寧蒗彝族自治縣**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8年8月1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因多次作案延長至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7月5日由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昌都市公安局卡某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羅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到昌都市務工,因未找到工作,便心生歹意,欲在昌都市內(nèi)實施盜竊,其先后在昌都市卡某某實施盜竊三起。一、2019年5月20日凌晨,在昌都市卡某某**街**賓館**號房間內(nèi),趁房間門未鎖、被害人熟睡之際,潛入房間,將被害人馬某某一黑色小包內(nèi)的叁佰伍拾元(¥350)現(xiàn)金盜走后逃離現(xiàn)場;二、2019年5月21日凌晨,在昌都市卡某某**大酒店**號房間內(nèi),趁房間門未鎖、被害人熟睡之際,潛入房間,將被害人各某某的一件上衣盜走,后在房門外將被害人上衣內(nèi)的玖仟貳佰元(¥9200)現(xiàn)金取出、上衣扔至樓梯間后逃離現(xiàn)場;三、2019年5月24凌晨,在昌都市卡某某**賓館**號房間內(nèi),趁房間門未鎖、被害人熟睡之際,潛入房間,將被害人向某某的一部手機和衣褲盜走,后在房門外將被害人衣褲內(nèi)的另一部手機和叁佰元(¥300)現(xiàn)金取出、衣褲扔掉后逃離現(xiàn)場。2019年6月2日,被告人羅某某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大理站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盜竊所得手機被被告人羅某某賣予路人,賣得錢款貳仟貳佰元(¥2200)及盜竊所得現(xiàn)金玖仟捌佰伍拾元(¥9850)已被被告人全部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
2.被害人陳述:馬某某、各某某、向某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5.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昌都市卡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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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白?強?博
助理檢察員:四郎平措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2冊(共計1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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