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鐘檢刑訴〔2020〕215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211973********,彝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鎮(zhèn)**村**組,住址同戶籍地。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羅某某采取背簍背的作案手法,多次盜竊****停用廠房內廢鐵共計16噸,并以0.8元或者0.9元每斤的價格,陸續(xù)銷贓給張某某(另案處理)13余噸,其余廢鐵銷贓給路人。經鐘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16噸廢鐵價值人民幣28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報案材料、刑事照片;證人張某某證言;被告人羅某某供述和辯解;價值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以及審訊同步錄音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因他案被傳喚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本案犯罪行為,并如實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芳
???????????????????????????????????????????????檢察官助理?梁成功???????????????????????????????????????????????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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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六盤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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