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丹檢刑訴〔2020〕00000015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61972********,漢族,小學文化,水電安裝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縣,住貴州省**縣**鎮(zhèn)**路**號(1-5)206。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1月4日被丹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被丹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丹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3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到丹寨縣城北路富貴園賓館對面將楊某某停放在丹寨縣城北路富貴園賓館自己家樓下,沒有鎖龍頭的摩托車盜走。羅某某將盜走的摩托車推到丹寨縣龍泉鎮(zhèn)老車站背后自己家附近擺放兩天后,將該摩托車運到丹寨縣龍泉鎮(zhèn)排正村洗馬塘雙武廢品回收站以230元價格賣掉。經(jīng)丹寨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摩托車價值為266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羅某某個人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何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驗、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丹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安黔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丹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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