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上檢二部刑訴〔2020〕17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281983********,漢族,高中文化,務(wù)農(nóng),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縣,家住上高縣**鄉(xiāng)**村****號。2016年5月因濫伐林木罪被上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上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上高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9月30日補查重報。被告人羅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8月被告人羅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上高縣**鄉(xiāng)**村“***”山場(圖斑114-1號)采伐林木。經(jīng)鑒定,濫伐林木蓄積38.4立方米。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羅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上高縣**鄉(xiāng)**村“*****”山場(“**去**路水泥路左邊”山場或稱“***”山場圖斑114-3-2號)采伐林木。經(jīng)鑒定,濫伐林木蓄積13.2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蓄積51.6立方米,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屬自首到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羅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宇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上高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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