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樓檢公一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430724************,漢族,大專文化,湖南省**有限公司工作,戶籍地為湖南省常德市臨澧縣,租住在本市云溪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月15日被岳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岳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本市云溪區(qū)****快餐店吃晚飯時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湘******小型轎車行駛至****路**路段時,被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城陵磯大隊查獲。經鑒定,羅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20.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查獲經過、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提取血樣現場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證復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杜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應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羅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27364****)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_?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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