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大洼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刑檢二部刑訴〔2020〕166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121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群眾,住址:盤錦市大洼區(qū)**街道**村**組,無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盤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盤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家屬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時40分許,羅某某駕遼L****7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到大洼區(qū)**線**村**屯路段時,與頭西尾東停在路面北側朱某某駕駛的冀B****N貨車相撞,造成遼L****7號小型轎車乘車人申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盤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羅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人朱某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盤錦市大洼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龐??毅
檢察官:張麗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在其住處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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