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大檢三部刑訴〔2020〕159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3026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縣**鄉(xiāng)**村**橋**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首都機場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羅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10月23日凌晨,在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西湖北路中建八局空管核心區(qū)氣象探測工地內欲盜竊電纜線52米,并將該電纜線剪為9段,已無法使用,被當場抓獲。經鑒定,被損毀電纜線損失價格為22641元。
被告人羅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抓獲歸案。
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盜竊過程中損毀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至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彭江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羈押于大興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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