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一部刑訴〔2020〕300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23196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住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鄉(xiāng)**村**社**號,農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榆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榆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9時許,被告人羅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羅某某的妻子)在位于榆中具***鄉(xiāng)**村**社**號的家中,雙方因戶口本和兒媳婦落戶的事情發(fā)生爭執(zhí)并互相撕扯。在撕扯的過程中,被告人羅某某用拳頭毆打陳某某的右側腰部,致使陳某某右側第12肋骨背段骨骨折、L1、2右側橫突骨折。2018年10月13日,經甘肅省榆中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羅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若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降低量刑的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曉燕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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