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一部刑訴〔2020〕166號
被告人羅某某,曾用名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0251991********,漢族,群眾,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寧縣,住昌寧縣**鎮(zhèn)**村委會**村民小組**號。現(xià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昌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由昌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昌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意見,被害人孫某某表示不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孫某某與被告人羅某某母親張某某原系男女朋友關(guān)系。2020年8月11日晚,孫某某幫張某某到車上拿遺忘的手機時,接到了羅某某打來的電話。羅某某發(fā)現(xiàn)接電話的是孫某某后,罵孫某某,加之因擔心二人再婚會給自己正常的家庭生活造成困擾,20時許,羅某某遂酒后駕車至昌寧縣**鎮(zhèn)“**小區(qū)”門口,欲找孫某某理論,未果。經(jīng)在場人員勸說,羅某某將車停放于“**酒店”停車場,同時從該車副駕駛側(cè)面儲物格拿了一把平時放置于此的黑灰色折疊刀,后再次回到“**小區(qū)”門衛(wèi)室旁,等候?qū)O某某。9時20分,羅某某見到迎面而來的孫某某,便上前先用左手揪住孫某某衣領(lǐng),腳踢孫某某大腿、身體,右拳頭打?qū)O某某頭部,拉扯中,羅某某便使用右手一直握著的單刃長10CM的折疊刀捅傷孫某某腹部、腿部,幾分鐘后,羅某某駕車離開現(xiàn)場。
22時25分,羅某某于投案途中在“昌寧縣**中學”門口被民警查獲,并于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經(jīng)鑒定,孫某某腹部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案發(fā)后,羅某某家屬代其向?qū)O某某賠償住院費10280.0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昌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紹建
檢察官助理:楊亞林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昌寧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柒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5.《昌寧縣人民醫(yī)院病人住院費用清單》復印件叁張;
6.云南省醫(yī)療收費票據(jù)復印件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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