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西檢公訴刑訴〔2018〕525號
被告人羅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103195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沈陽市鐵西區(qū)**路**號(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街**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8年3月2日被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經本院批準,于當日被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張俊東、羅小倩,均系遼寧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甲涉嫌搶劫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同年6月11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羅某甲經預謀,來到沈陽市鐵西區(qū)沈遼東路**酒店門前停車場,攔住被害人李某某,并用脖套包裹的鎖擊打其頭部,迫使其交出隨身攜帶的黑色斜挎包一個,包內有現金人民幣15元、口紅、粉底、鑰匙等物品。經認定,被搶仿皮革女式斜挎包價格人民幣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羅某甲身份證明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病歷材料及驗傷報告、沈陽市鐵西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羅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5.其他證明材料:提取經過、扣押清單、情況說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甲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毅
2018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羅某甲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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