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仁懷檢刑訴〔2020〕208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0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仁某某**鎮(zhèn)**村**組**號,住貴州省仁某某**街道**小區(qū)。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2020年7月31日批準,仁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8月1日對其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以來,被告人羅某某、鄧某某(已判決)租用仁某某**街道辦事處**住房開設麻將館,組織張某某、黃某某、李某某、曾某某、馮某某、吳某甲、明某某、蔡某某、吳某乙、陳某甲、鄒某某、余某某、陳某乙、林某某等十余人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王某某(已判決)參與麻將館經營管理。麻將館自開業(yè)以來共抽頭營利6400元,2018年3月27日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現場查獲賭資九萬余元、賭具麻將機三臺及麻將六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仁某某鄧某某等人賭博案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到案經過、戶籍信息、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在逃人員記錄查詢、現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追繳物品清單;2.證人證言:證人鄧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林某某、明某某、張某某、黃某某、曾某某、馮某某、蔡某某、鄒某某、余某某、陳某乙、高某某、程某某、蒲某某、何某某、鐘某某、蔣某某、方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羅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因賭博被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應在量刑時予以考量;2.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羅某某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治剛
檢察官助理?李光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七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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