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樂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部刑訴〔2020〕390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21977********,漢族,初中肄業(yè),務農(nóng),出生地四川省樂某某,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樂某某**鎮(zhèn)**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樂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8年9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樂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樂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羅某某在樂某某城區(qū)順河街48號門市內放置用于賭博的“捕魚機”1臺、“飛禽走獸機”1臺、“翻牌機”3臺,并以現(xiàn)金作為獎品組織賭博活動,獲得違法所得3000余元,支付工人工資1300余元。經(jīng)樂某某公安局認定,“捕魚機”1臺為賭博機,共計5個獨立操作機位;“飛禽走獸機”1臺為賭博機,共計5個獨立操作機位;“翻牌機”2臺為賭博機,共計2個獨立操作機位。
另查明,被告人羅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涉案賭博機“捕魚機”1臺、“飛禽走獸機”1臺、“翻牌機”3臺及現(xiàn)金1050元已由樂某某公安局依法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翻牌機”等物證;2.戶籍證明、到案說明等書證;3.證人蔣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辨認、指認等筆錄;6.認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被告人羅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羅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從重處罰。建議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樂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宗鴻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樂某某**鎮(zhèn)**村**組;
2.案卷材料2冊,散頁材料2份共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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