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頂效經濟開發(fā)區(qū)(安龍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并在值班律師在場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羅某某出資購買麻將機、撲克牌等賭博工具,在其男友劉某某家設置賭博場所,王某甲(已判決)、查某某(已判決)、王某乙(已判決)等人在賭場內負責“抽水”(開設賭場的人從每次賭局中提取一定資金)、看場子等,王某甲、查某某、王某乙等人從中獲得報酬。在該賭博場所內賭博期間,參賭人員主要采用撲克牌“推丁八九”等賭博方式進行賭博,累計參賭人數(shù)超過20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移交書、接受證據清單
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等。
5. 視聽資料:光盤2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趙 凱
檢察官助理:姚中艷
???附:
????1.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2張。
????2.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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