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松檢刑檢刑訴〔2020〕215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1042001********,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qū)**鎮(zhèn)**村。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8月24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次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羅某某因對其前女友張某某和被害人于某某交往不滿,而在網(wǎng)絡直播間里表示要揍于某某。2020年5月7日17時許,羅某某帶領任某某、王某某、孫某某來到哈爾濱市呼蘭區(qū)**期旁邊的公園內,四人用拳腳毆打于某某,其間,羅某某用磚頭打于某某一下,之后羅某某脅迫在場人員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謝某某毆打于某某,致于某某頭面部、左眼瞼、前胸壁、右腕部均挫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于某某頭部損傷屬輕微傷。于某某趁機逃離后,羅某某將張某某保管的于某某的華為MATE30PRO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3,373.43元)摔毀。
經(jīng)偵查,被告人羅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在其住所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物證:損壞的手機;
2.?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3.?證人任某某、王某某、孫某某等人證言;
4.?被害人于某某陳述;
5.?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等鑒定意見;
????7.?現(xiàn)場視頻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且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羅某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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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妍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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