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二部刑訴〔2021〕12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10221984********,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浙江省三門縣**鎮(zhèn)**村**號。2016年12月16日因犯職務侵占罪被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11月11日因尋釁滋事被三門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三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0月20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三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羅某某以做青蟹生意為由,謊稱寧波**生鮮配送中心總負責人是其親戚,通過與賴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簽訂合同方式,多次騙取上述人錢款共計47.7萬余元用于還債、網絡賭博及個人消費,期間,以“分紅”形式通過微信、支付寶返還部分,尚有28.8萬元左右未歸還,具體如下:
1、2020年5月,被告人羅某某與被害人賴某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騙取賴某某投資款13.5萬元,期間為取得賴某某信任,騙取其繼續(xù)投資,以“分紅”的形式將部分錢轉給賴某某,目前尚未歸還10余萬元。
2、2020年6月,被告人羅某某與被害人何某甲、許某某簽訂虛假合伙經營協(xié)議騙取投資款,期間何某甲以出資購買的方式將許某某投資于羅某某處的3.6萬元轉移成其在羅某某處的投資,羅某某先后騙取何某甲投資款共計14.5萬元,期間羅某某為讓何某甲相信合同內容的真實性,以“分紅”的形式將部分錢轉給何某甲,目前尚未歸還7.8萬元左右。
3、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羅某甲與被害人何某乙達成口頭協(xié)議,先后多次騙取何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等人投資款共計19.7萬元,期間羅某某為取得何某乙信任,騙取其繼續(xù)投資,以“分紅”的形式將部分錢轉給何某乙,目前尚未歸還11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轉賬記錄、借條、合伙經營協(xié)議、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許某某、王某乙、徐某某證言,歸案經過、情況說明;
3、被害人何某甲、李某某、何某乙、賴某某陳述;
4、被告人羅某某供述和辯解;
5、電子物證檢驗工作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28.8萬元左右,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如實供述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海青
檢察官助理:周丹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三門縣看守所。
2支付寶數(shù)據(jù),手機數(shù)據(jù)光盤3張。
3建議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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