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刑訴〔2020〕366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7231984********,壯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鎮(zhèn)**村**屯**號,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鎮(zhèn)**社區(qū)**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大新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大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時46分許,被告人羅某某酒后駕駛桂F****9號小型轎車在廣西大新縣桃城鎮(zhèn)明仕路路段行駛時,被大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崇左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羅某某血液樣品中的乙醇含量為168.0mg/100ml。立案后,被告人羅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鑒定意見;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在偵查機關立案后接到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春雷
檢察官助理?張素萍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住大新縣**鎮(zhèn)**社區(qū)**屯**號,聯(lián)系電話1397714****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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