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璧檢刑訴〔2020〕Z277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32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重慶市璧山區(qū)人,住重慶市璧山區(qū)**大道**名都**幢**單元**(戶口所在地重慶市璧山區(qū)**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7月8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渝CN****號小型轎車,搭乘唐某某從重慶市璧山區(qū)南門唐城路段出發(fā),經呂鳳子路往黛山大道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璧山區(qū)呂鳳子路段時,被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的民警設卡查獲。經當場酒精含量呼氣測試,結果為114mg/100mL,民警將被告人羅某某帶至璧山區(qū)人民醫(yī)院進行靜脈血液提取。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6?mg/100mL。經重慶市法醫(yī)驗傷所鑒定: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5.9mg/100mL。
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血樣提取登記表、抓獲經過、戶口信息、機動車行駛證、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不起訴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5.提取血樣筆錄、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雄英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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