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0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G542國道由唐家河洗煤廠向嘉川鎮(zhèn)何家壩方向行駛,行至嘉川鎮(zhèn)火車站段時與行人張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將被告人羅某某帶至旺某某德康醫(yī)院抽取血液送檢,經(jīng)廣元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5.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廣元市物證鑒定所鑒定意見、血樣提取表、酒精呼氣式測試結果單;2、證人孫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的證言;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駕駛證、行駛證信息查詢結果單;5、被告人羅某某的陳訴與辯解;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發(fā)生致一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雙寶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旺某某**小區(qū)**號**棟**單元**樓**號,電話號碼15892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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