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樂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部刑訴〔2020〕1550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21977********,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nóng),出生地四川省樂某某,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樂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樂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11月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樂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羅某某無駕駛資格證飲酒后駕駛川M*****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從其位于樂某某**鎮(zhèn)**村**組的家中前往樂某某公安局童家派出所辦事,被童家派出所民警當場擋獲。經(jīng)鑒定,羅某某血液樣品中檢出乙醇,其濃度為180.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羅某某的川M*****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已由樂某某公安局依法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文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四川省樂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宗鴻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跇纺衬?*鎮(zhèn)**村**組;
??????2.案卷材料2冊,散頁材料1份共1冊,光盤8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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