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封檢一部刑訴〔2020〕Z105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7011989********,漢族,初中肄業(yè),務工人員,戶籍住址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勻市**村**,現(xiàn)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萬秀區(qū)**寶石加工基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7月15日被肇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肇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肇慶市人民檢察審查起訴,肇慶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8月20日交辦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6月0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貴JWD****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S8廣佛肇高速公路江口省界檢查站(封某某行政區(qū)域)被交警查獲,現(xiàn)場對其使用酒精測試儀呼氣檢測結果為166mg/100ml。經肇慶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發(fā)當日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7.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2.鑒定意見;3.書證若干份。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行駛,應從重處罰;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鑒雄
??????????????????????????????檢察官助理:植美玲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居住在廣西梧州市萬秀區(qū)**。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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