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順檢刑訴〔2020〕509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1321975********,漢族,小學文化,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巖市**區(qū)**城**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03時0分許,被告人羅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姚肯沿佛山市順德區(qū)陳村鎮(zhèn)紺村大道由佛陳路往大都村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佛山市順德區(qū)陳村鎮(zhèn)紺村大道**號對開路段時,車輛失控碰撞由梁某某停放于道路邊緣的粵ER****號小型轎車車尾,造成羅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jīng)交警勘驗認定,羅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羅某某向梁某某賠償1640元,梁某某表示諒解。經(jīng)檢驗,羅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5.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2.鑒定意見;3.書證;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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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陳玉珊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現(xiàn)住佛山市順德區(qū)**鎮(zhèn)**村**街**號,聯(lián)系電話134********;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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