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崇檢公訴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021944********,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街**號**棟**單元**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害人劉某某,男,漢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51976********,生前住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qū)**鎮(zhèn)**村**組**號。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聽取被害人近親屬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5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羅某某駕駛川A*****小型轎車由崇州市崇陽大道方向沿宏業(yè)大道北段往宏業(yè)大道中段方向行駛。21時03分許,行駛至崇州市宏業(yè)大道北段1251號門前路段,所駕車右前部與同向在前的劉某某所騎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劉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羅某某駕車離開現場。后羅某某于當日22時46分撥打報警電話,等待民警處理。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1、現場散落物A’為川A*****小型轎車前保險杠右側轉角處下部涂層的整體分離物;2、事故時,川A*****小型轎車右前轉角處與無號牌自行車左側后部發(fā)生碰撞接觸,碰撞時兩車行駛方向夾角近似呈銳角。3、川A*****小型轎車轉向系、制動系、前部燈光照明裝置符合國家相關要求4、川A*****小型轎車事故前行使速度介于54km/h-58km/h。崇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劉某某死亡原因為車禍致顱腦損傷。
2019年10月15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羅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羅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支付賠償款,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羅某某離開事故現場后撥打報警電話,并等待民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羅某某已滿七十五周歲,是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羊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及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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