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羅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身份證號碼4402271971********,戶籍地廣東省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陽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鄧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身份證號碼4402271964********,戶籍地廣東省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賭博于2008年11月27日被陽山縣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陽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身份證號碼4402271969********,戶籍地廣東省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陽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陽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鄧某甲、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20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羅某某、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26日期間,被告人羅某某、鄧某甲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不斷更換地點的方式,分別在位于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側空坪處、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等地開設賭場,并提供賭博場所及工具給參賭人員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天抽取漁利約人民幣1000元左右。被告人陳某某明知被告人羅某某、鄧某甲開設賭場,仍為二人提供了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側空坪處作為賭博場所及提供桌椅、撲克牌等工具給參賭人員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共7天,被告人羅某某、鄧某甲每天支付陳某某200元或300元作為場地費。
2019年9月26日,公安民警在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側空坪處抓獲被告人羅某某、鄧某甲、陳某某以及參賭人員鄧某乙、張某某等25人,在現場提取到撲克牌、桌椅等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摘抄報警記錄、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鄧某乙、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羅某某、鄧某甲、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鄧某甲、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且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陳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且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甲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甘璐
(院印)
附:
1.被告人羅某某、鄧某甲、陳某某現被羈押于陽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量刑建議書》10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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