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科檢一部刑訴〔2020〕170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編號:152301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通遼市科爾沁區(qū)**委**組**號。曾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09年4月10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qū)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現(xiàn)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遼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9年9月5日,在通遼市**施工工地,被告人羅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爭吵后,被告人羅某某持折疊刀將被害人楊某某砍傷。經鑒定:被害人楊某某頭部條形創(chuàng)口瘢痕長9.4厘米,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左額部創(chuàng)口瘢痕長6.8厘米,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肢體皮膚創(chuàng)口瘢痕長度累計32厘米,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羅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信息、前科劣跡證明、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起訴意見書、到案經過、報案材料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楊某某的辨認筆錄;
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持兇器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羅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遼市科爾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鑫
2020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被通遼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10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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