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木薩爾縣檢一部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581************,滿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廠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吉林省通化市**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廠。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吉木薩爾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5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地吉林省通化市**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廠。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吉木薩爾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木薩爾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聽取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時許,被告人羅某某與前往準東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廠索要債務的被害人許某發(fā)生口角后,羅某某用伸縮甩棍毆打被害人許某,繼而持大頭棒與許某互毆,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將許某從身后抱住摔倒在地上進行毆打,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羅某某持大頭棒繼續(xù)毆打被害人許某。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的行為致使被害人許某下嘴唇內側中部黏膜裂傷、下切牙兩顆脫落,左側額部皮下瘀血腫脹,右側顴部表皮脫落,軀干、四肢局部皮下出血、表皮脫落,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許某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三處。
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由吉木薩爾縣公安局五彩灣派出所以行政案件受理,羅某某、李某某分別于2020年4月29日、5月1日經行政傳喚到案。2020年6月10日,本案轉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羅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經刑事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玉琳
2020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現(xiàn)住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廠,聯(lián)系電話189********;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現(xiàn)住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fā)**廠,聯(lián)系電話131********;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涉案物品2件隨案移送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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