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馬關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馬檢一部刑訴〔2020〕162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6251966********,壯族,農民,戶籍所在地馬關縣**鎮(zhèn)**村委會**寨**號附**號。2012年4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馬關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7年5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麻栗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于2018年3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馬關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3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馬關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馬關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時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羅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頭戴黑色登山帽,并攜帶小刀、電筒等工具非法進入被害人徐某甲位于馬關縣馬白鎮(zhèn)海子邊社區(qū)龍樹堡家中行竊,羅某某進入房屋三樓徐某甲母親的房間時被發(fā)現,遂逃至地下室被徐某甲等人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帽子、電筒等;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3、證人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徐某甲的陳述;5、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在被釋放后五年內再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從重處罰。羅某某在實施盜竊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馬關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瓊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羅某某被羈押于馬關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共一百六十六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帽子、手電筒、小刀、電池;
6.光碟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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