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6123號
被告人羅某某(曾用名羅時湖),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71971********,土家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德江縣**鎮(zhèn)**社區(qū)**組。因犯盜竊罪,于2003年5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又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4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因盜竊,于2013年4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于2019年5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時許,被告人羅某某來到瑞安市**街道**路**巷**號后門口處,盜竊何某某的一輛車牌號為RA0*****的卡希路牌電動車。經認定,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450元。
2020年4月3日23時許,被告人羅某某來到瑞安市**街道**路**號,將卷簾門拉開推門進入余某某的家中,盜竊現(xiàn)金人民幣320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羅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上述被盜電動車已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何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歸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及發(fā)還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罪犯檔案資料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何某某、余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地點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真實客觀,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能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磊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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