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侖檢刑訴〔2020〕2174號
被告人羅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21983********,漢族,小學文化,住貴州省大方縣**鎮(zhèn)**村**組。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01年6月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搶劫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與原判刑期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因吸毒于2018年6月2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2年,同年7月9日被該局變更為決定接受社區(qū)戒毒三年;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9年4月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羅某至本區(qū)**街道**橋頭**號,入戶竊得被害人馬某某現金人民幣共計1?7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等;
2.抓獲經過;
3.被害人馬某某陳述;?
4.被告人羅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場勘驗、辨認筆錄;
6.現場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一虎
?2020年12月30日
附:被告人羅某現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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