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汝檢一部刑訴〔2020〕299號
被告人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61979********,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現(xiàn)住潁上縣**鄉(xiāng)**村**莊**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汝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我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汝南縣森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汝南縣看守所。
本案由汝南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繩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繩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證的情況下,將汝南縣**鎮(zhèn)**橋北側東河堤段的304棵楊樹濫伐。后經汝南縣林業(yè)局工程師鑒定:被濫伐的楊樹的立木材積為175.3948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證明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筆錄;
6、??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繩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證的前提下,濫伐林木,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鶴笛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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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汝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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