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魚檢刑訴〔2020〕620號
被告人練某某(綽號: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4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柳州市柳南區(qū)**鎮(zhèn)**村**屯**號。曾因犯販賣毒品罪,2013年8月30日被柳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3年11月16日刑滿釋放;又因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2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11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柳州市柳南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8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11199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柳州市柳南區(qū)**鎮(zhèn)**屯**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歐某某(綽號:某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111992********,仫佬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柳州市柳南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0日本院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練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陳某某與被告人練某某之間存在債務糾紛。2020年5月16日15時許,練某某糾集被告人何某某、歐某某及張某某(另案處理),駕車到柳州市魚峰區(qū)白云路盡頭與雞喇河堤交叉口附近找到陳某某,強行將陳某某帶上車并拿走陳某某的手機,將其帶至柳州市柳南區(qū)文筆山上的中田水庫旁。為幫助練某某追討錢款,被告人李某某與練某某聯(lián)系,隨后獨自駕車到中田水庫旁與練某某等人匯合。練某某、張某某為追討錢款,使用棒球棍、拖鞋對陳某某進行毆打。期間,李某某摔壞陳某某手機,并對陳某某進行言語威脅。同日17時許,因陳某某找到朋友籌集錢款,練某某等人遂將陳某某帶至柳州市柳南區(qū)新農貿市場門口讓其離開。經柳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陳某某所受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2020年5月20日,公安機關在柳州市柳南區(qū)航北路牛大王牛雜火鍋店,將被告人練某某、何某某抓獲歸案。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歐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20年8月11日16時許,公安機關在柳州市柳南區(qū)**鎮(zhèn)**村**屯**號,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歸案。2020年8月17日,被害人陳某某對練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歐某某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練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練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歐某某,以強制手段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具有毆打的從重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練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曉明
檢察官助理:韋茜茜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練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現(xiàn)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4.《量刑建議書》八份
5.光碟五張
6.日產天籟牌小轎車1輛(桂B(yǎng)****8)、黑色鋼鐵材質棒球棍1根、蘋果牌手機1部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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