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順檢一部刑訴〔2020〕73號
被告人管**,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212119**********,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順昌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順昌縣**花園**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順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順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管**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管**酒后無證駕駛車牌號為閩******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順昌縣蝶景灣往順昌城關方向行駛,行駛到**隊門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管**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8.5mg/100ml,屬醉酒。
2020年3月31日,管**因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和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處以罰款人民幣5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檢測單和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謝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管**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順昌縣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和現(xiàn)場照片;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管**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管**無證駕駛機動車,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零二十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順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阮定銘
2020年5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管**現(xiàn)取保候審于順昌縣**花園**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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