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雙檢一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12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北山路派出所,住長春市雙陽區(qū)**園**棟**單元**室。因涉嫌賭博,于2018年7月26日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罰款人民幣300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5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管某某與尚某某(另案)于2012年2月,利用事先準備好的假的盧某甲、盧某乙戶口在長春市雙陽區(qū)?申報城市最低保障,獲得審批后,從2012年2月開始領取最低保障金2017年4月,共計騙取低保金人民幣54,697.50元。
2、被告人管某某與尚某某于2015年4月,利用事先準備的假蘇某某與戶口在長春市雙陽區(qū)申報城市最低保障,獲得審批后,從2015年4月開始領取最低保障金至2018年10月,共計騙取低保金人民幣17,697.50元。
綜上,被告人管某某伙同他人騙取低保資金人民幣72395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管某某被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公民戶籍信息證明、抓獲經過書證;
2.證人杜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子良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現羈押于長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碟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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