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莊檢公訴刑訴〔2020〕219號
被告人管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25195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莊河市,現(xiàn)住**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莊河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莊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2時許,被告人管某某無證駕駛多年沒有年檢的遼B****5號二輪摩托車在莊河市董某線**處,與柯某某駕駛的遼BF****3號轎車發(fā)生相撞,民警在出警現(xiàn)場對管某某乙醇呼氣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120mg/100mg,隨后民警將管某某帶到莊河市****鄉(xiāng)****醫(yī)院進行抽血備檢。2019年10月22日,經(jīng)遼寧學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管某某血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07.18mg/100mg,屬醉酒駕駛。經(jīng)莊河市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管某某、柯某某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案發(fā)后管某某已經(jīng)賠償柯某某的損失,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遼寧學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莊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莊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廣軍
檢察官助理:朱莉
(院?。?/span>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聽取值班律師意見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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