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敘檢公訴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4198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四川省敘永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敘永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敘永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敘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簡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簡某某在敘永縣**鎮(zhèn)**村**號家中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家中出發(fā),沿國道321線駛往敘永縣敘永鎮(zhèn)辦事,辦事完畢后,在返回落卜鎮(zhèn)的途中,于次日0時58分許,在敘永縣敘永鎮(zhèn)新區(qū)的勝利橋橋頭與被害人程某某相撞,造成程某某、簡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對簡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檢測結果為208mg/l00mL;經(jīng)提取簡某某血樣進行檢驗,其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38.4mg/100mL。經(jīng)敘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簡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簡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簡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合其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建議判處被告人簡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岳鳳平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湮挥跀⒂揽h四川省敘永縣**鎮(zhèn)**村**組**號的家中,聯(lián)系電話1319825****
2.案卷材料貳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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