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公訴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符某某,綽號“細短命”,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1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寧都縣**鎮(zhèn)**村**組,現住寧都縣**鎮(zhèn)**小區(qū)旁。因涉嫌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19日經寧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被寧都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寧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符某某與劉某甲、邱某某、劉某乙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為非作惡,二年內實施了聚眾斗毆、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惡勢力犯罪團伙。符某某系惡勢力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其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一、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3年3月中旬開始,被告人符某某伙同劉某乙(已判決)、符某乙(已判決)、符某丙(已判決)、符某?。ㄒ雅袥Q)、廖某甲(已判決)、邱某某(已判決)等人在寧都縣梅江鎮(zhèn)君臨天下小區(qū)旁的家中頂樓開設賭場,以“滾筒子”的形式賭博,莊家每莊做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的吊莊。該賭場每日經營8至10個小時,符某某、符某丁、邱某甲、劉某丙、李某甲、邱某乙、“巴子”、“三巴子”等人輪流做莊,邱某某、胡某甲和劉某乙等人在賭場內放高利貸,參賭人員有廖某乙、羅某某、張某某、李某乙、蘇某某、王某某、管某某、曹某某、李某丙、廖某丁、謝某甲、謝偉華等三、四十余人。符某某、符某乙和劉某乙等人則在賭場內負責抽取“斗錢”。該“斗錢”是按莊家封莊盈利額的5%計算。該賭場一直持續(xù)到2013年8月底,符某某等人共從中抽取到“斗錢”80余萬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1.同案人劉某乙、符某丁、?符某丙等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劉某丁、廖某丙、李某丁、符某戊等人的證言。
?????二、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
?1.2013年8月20日15時許,被告人符某某得知其家大門被邱某丙等人砍爛后指使謝某甲(已判決)一定要打邱某丙等人。于是,謝某甲與邱某丙約定在寧都縣翠微廣場原“名典咖啡店”門口打架。謝某甲邀集劉某丁、胡某甲、廖某丁、劉某某、符某丙、李某戊、“猴子”、王某某等八、九個人到北門鴻昀兆賓館聚合,并攜帶五把關公刀,駕駛二輛小車來到原“名典咖啡店”門口。同時,邱某丙邀集劉某戊、“臘瓜”、“麻子”、胡某乙等七、八個人駕車來到原“名典咖啡店”門口,雙方見面后即開始互毆,謝某甲與邱某丙拳打腳踢,胡某甲與劉某戊、“臘瓜”用拳頭擊打對方身體,廖某丁、王某某與“麻子”用拳頭相互擊打對方身體,?造成邱某丙、劉某戊等人受傷。事后,符某某獎勵謝某甲等人20萬元。
2.2014年2月12日中午,被告人符某某、謝某乙(另案處理)、謝某甲、邱某某、劉某乙、劉某丁、廖某甲、符某乙、胡某甲、符某丙等十余人在寧都賓館舊樓8512房間打牌時,符某己(已判決)打電話給符某某,質問:“是不是想滅掉我來”,符某某在電話中回應“要打架就來,就在寧都賓館8512房等”。謝某乙則指使在場的人員都不要走,做好與符某己一方打架的準備。符某己邀集邱某?。ㄒ雅袥Q)、彭某某(已判決)、符某庚(另案處理)、廖某丙(另案處理)等十余人陸續(xù)趕到寧都賓館8512房,其中邱某丁攜帶一把菜刀。符某己、邱某丁、彭某某、符某庚、廖某丙和張某乙等六人進入房間,邱某丁沖著房內的人問誰是“細短命”,胡某甲即用拳頭擊打邱某丁頭部,隨即,邱某丁用菜刀將胡某甲砍傷。雙方在場人員均開始互毆,符某某動手打了符某己,符某丙將符某己推倒在地,邱某某對符某己拳打腳踢,謝某甲和劉某丁將彭某某摔倒并對其拳打腳踢,胡某甲和廖某甲、符某乙等人與邱某丁、符某庚拳打腳踢。符某某指使劉某乙將房間門堵住,不準符某己等人逃跑,劉某乙馬上下樓從車子后備箱拿了一把砍刀回到房間,在房間里面持刀堵住房門。不久,雙方停手,符某己質問邱某某為何要打他。邱某某和符某丙不予回答并再次對符某己進行毆打。邱某丁和彭某某兩人見狀拉開房門想逃離,站在房間門口的劉某乙用砍刀砍向邱某丁,把邱某丁放在左邊褲袋內的手機砍壞,廖某丙將劉某乙拉住,邱某丁、彭某某乘機逃出房間。劉某丁和邱某某繼續(xù)追出去,彭某某在賓館一樓處被劉某丁追上,兩人相互用拳頭擊打對方身體。邱某丁逃到該五樓電梯口時,處警民警趕到現場,邱某某當著民警的面用腳朝邱某丁的胸前踹了一腳。雙方人員見民警來了相繼逃離現場,符某某、符某己、邱某丁和廖某甲四人被民警帶到梅江派出所接受調查。經鑒定,胡某甲、邱某丁、廖某甲、符某己四人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1.同案人邱某某、廖某甲、劉某乙、符某乙、符某丙、胡某甲、劉某丁、符某己、邱某丁、彭某某等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邱某戊、溫滿生等的證言;3.鑒定意見;4.辨認筆錄;5.接處警警單等書證。
三、非法拘禁的違法行為
2012年7月10日下午,符某某的小妻舅李某己伙同李某庚等人在李某辛出租屋內賭博時,發(fā)現賭博使用的麻將桌有問題,可能存在詐賭的行為,于是李某己邀集符某某一起要挾李某辛找到其他詐賭人員退還其(當天輸掉七萬余元)當年賭博輸掉的四十萬元錢。
當日下午6時許,李某辛聯系好其他詐賭人員李某庚和李某壬后,符某某開車載著李某辛、李某庚和李某壬來到寧都縣梅江鎮(zhèn)翠微峰景區(qū),要求李某辛三人退還李某己賭博輸掉的四十萬元錢,李某辛三人表示愿意退還李某己在李某辛的出租屋賭博輸掉的七萬元錢,另外再賠償李某己十萬元錢,符某某表示不同意。這時,李某己糾集符某乙、邱某某、符某戊來到現場,后李某己、符某乙、邱某某、符某戊人對李某庚、李某壬進行毆打。符某某和李某己、符某乙、邱某某、符某戊將李某庚帶至寧都縣梅江鎮(zhèn)翠微茶樓、翠微廣場、“大亞灣賓館”、“凱旋門賓館”等地,并對李某庚進行控制,不讓李某庚離開。直到第二日下午4時許,李某庚被民警從“凱旋門賓館”解救出來。
認定上述違法事實的證據有:1.被害人李某辛、李某庚的陳述;2.符某某、邱某某、符某乙、符某戊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宋珍連的證言;4.前科劣跡證明、撤銷案件決定書等書證。
????四、符某某個人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
????2012年3月5日,被告人符某某與盧某某、吳某、胡某丙、胡某丁、李某癸六人合伙成立寧都愛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符某某為公司法人代表,股東李某癸和李某戌(受雇于符某某)負責公司的日常事物,股東胡某丁負責財務。愛居公司拍的位于寧都縣梅江鎮(zhèn)登峰二期的82#地皮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因無建筑資質而掛靠在寧西中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后,愛居公司為了完善工程結算,李某癸與中庭公司約定了通過中庭公司賬戶過賬一事。2017年4月10日至11日期間,愛居公司通過公司賬戶分五次轉賬250萬元至中庭公司賬戶,并要求中庭公司將過賬資金打入愛居公司指定的胡某丁和廖灶秀的建設銀行賬戶中。符某某獲悉愛居公司在通過中庭公司賬戶過賬信息后,為了解決資金資金周轉難題,私下授意李某戌以愛居公司名義書面要求中庭公司將過賬的250萬元資金打入李某亥、廖某某、陳某某的銀行賬戶中。2017年4月12日至4月13日期間,中庭公司法人邱某己向李某亥、廖某某、陳某某的銀行賬戶打入80萬元,后又于2017年4月25日向陳某某銀行賬戶打入10萬元。款項到賬的當日,符某某將中庭公司返回的250萬元過賬資金全部轉移到自己名下,將其中的60.43632萬元用于歸還自己在江西贛州銀座村銀行的貸款,其余款項則被符某某以取現、POS消費等方式轉移。2017年5月8日,符某某歸還愛居公司款項80萬元整。2017年9月,愛居公司從符某某個人出售的房屋中扣留到30萬元按揭款。符某某共挪用愛居公司170萬元資金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被告人符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離開緬甸回到中國云南省勐??h打洛口岸向寧都縣公安局追逃小組處投案,到案后未如實供述其違法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銀行轉賬的明細等書證;2.證人廖某某等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癸等的陳述;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某某與符某己為了壓制對方,顯示能力,各自糾集多人持械斗毆,符某某系首要分子;其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設置賭場供他人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利用法人代表的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符某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對其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
檢察長:晏利民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現羈押于寧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5冊,換押證1份,光盤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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