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二部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1196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吳川市,住廣東省吳川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湛江市公安局坡頭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頭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湛江市坡頭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頭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湛江市公安局坡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8月28日分別在吳川市**所門前的電線桿處、吳川市**鎮(zhèn)**院門前的一棵樹下各販賣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李某某。被告人符某某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1日共三次在吳川市**村村口處分別販賣2小包、2小包、4小包的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黃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在吳川市**鎮(zhèn)**酒店對面的小巷內(nèi)販賣3小包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黃某某。被告人符某某被民警抓獲后民警從其身上依法扣押到兩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固體,經(jīng)公安機關進行稱量,其中一小包凈重0.14克,另外一小包凈重0.13克。
經(jīng)湛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被扣押的兩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固體進行常見毒品定性分析,檢驗結果為:兩小包疑似毒品固體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2.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7.其他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某某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的管制規(guī)定,多次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吳川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穎嫻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被羈押在坡頭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光碟4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