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瓊檢二分公訴刑訴〔2020〕Z138號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30198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出生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白沙縣”),現(xiàn)住白沙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盜伐林木罪,經(jīng)白沙縣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4日被白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白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英,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白沙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盜伐林木罪向白沙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5月21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3月10日18時許,被告人符某某攜帶油鋸到白沙縣**農(nóng)場**隊**號林段盜伐5株橡膠樹,隨后電話聯(lián)系高某甲(已判刑)、張某甲、曾某某等人來到24號林段幫助砍伐,并將砍伐林木鋸段裝車。被**分公司護林員發(fā)現(xiàn)后,符某某等人共同逃離現(xiàn)場。20時許,符某某駕車返回**號林段,將遺留在現(xiàn)場的2段橡膠原木運回**村,并和張某甲等人共同搬裝到張某甲的中型貨車上,在運往白沙縣**鎮(zhèn)**木材廠出售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白沙縣林業(yè)局調(diào)查,被盜伐的樹種為橡膠樹,被盜伐的橡膠樹為5株,橡膠樹權屬為國營**農(nóng)場,蓄積量為2.5928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林權證、家庭經(jīng)濟困難證明、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等;
2.證人黃某某、高某乙、謝某某、羅某某、張某某、譚某某、曾某某、張某甲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符某某及另案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白沙縣林業(yè)局關于國營**農(nóng)場**隊**林段被采伐橡膠樹的調(diào)查報告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某某犯罪嫌疑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蓄積量為2.5928?立方米,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符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盛憲鵬
檢察官助理:梁小軍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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