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瓊檢二分公訴刑訴〔2020〕84號
被告人符某某,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71955********,漢族,文盲,農民,出生地海南省東方市,現(xiàn)住海南省東方市**鎮(zhèn)**村**隊,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jīng)東方市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方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向東方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3月30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1時許,被告人符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證的情況下,雇傭楊某甲、王某某等人在東方市**村G98高速公路東側附近使用油鋸砍伐符某某種植的林木。經(jīng)海南省森林資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伐林木為桉樹,共2.44畝,被伐林木蓄積量為20.9358立方米。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符某某到東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砍伐林木、四輪農用車1輛;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東方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格局復函、村委會證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詢、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
3.證人楊某乙、王某某、楊某甲的證言;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某某違反森林法規(guī),未經(jīng)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林木,蓄積量為20.9358立方米,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符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盛憲鵬
檢察官助理:梁小軍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涉案被砍伐林木現(xiàn)存放于東方市森林公安局,涉案車輛已依法發(fā)還;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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