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102號
被告人童某某,綽號“**”,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3198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開江縣,住開江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開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開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開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與被害人朱某某均為開江縣新寧鎮(zhèn)**綜合市場工地上工作人員,朱某某從事水泥工種,童某某從事鋼筋工種。2020年1月6日上午9時許,朱某某正在開江縣新寧鎮(zhèn)**綜合市場二樓建筑工地看護澆灌完的水泥地面,童某某經(jīng)過未干的水泥地面時在水泥地面留下腳印,朱某某與童某某因此事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童某某將工地的三根螺紋鋼一起握在手中,后走向朱某某,朝朱某某左側(cè)腰部揮打了一下,朱某某頓時因腰部疼痛蹲在地上并將童某某抓住,而后兩人未發(fā)生打架,隨即兩人被周圍的工人勸開后,朱某某因腹部疼痛被工友于某某送至醫(yī)院檢查治療。當晚9時許,朱某某因脾臟破裂在開江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手術(shù)治療切除。
2020年3月12日,經(jīng)達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朱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進行評定,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童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興林
???檢察官助理:?梅??竹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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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開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
4.司法鑒定意見書(達正司鑒【2020】臨鑒字0124號)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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