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新檢刑訴〔2020〕449號
被告人童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71990********,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崗**組**號。2008年9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童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童某與違法行為人程某某通過手機聯(lián)系后,同意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向程某某販賣2顆毒品“麻果”,并商定在武漢市新洲區(qū)**村**崗一山坡上進行交易。同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童某至交易地點后向程某某交付了2顆毒品“麻果”,并收取了毒資人民幣?300元。交易完成后,童某被民警抓獲,其販賣的疑似毒品“麻果”2顆,及其收取的毒資人民幣300元被一并查獲。經稱量,上述疑似毒品“麻果”2顆總凈重0.19克。經武漢市公安毒品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從上述疑似毒品的檢材中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偵訊中,被告人童某如實供述了其販賣毒品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其違法犯罪查詢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稱量/取樣筆錄、現場抓獲及取證照片、通話記錄截圖、刑事判決書等書證及物證照片;2.辨認筆錄;3.查獲、毒品稱重、取樣等執(zhí)法視頻;4.毒品檢驗報告;5.證人證言;6.被告人童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童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童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童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毅明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現被羈押于武漢市新洲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換押證》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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