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咸安檢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02198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住咸寧市咸安區(qū)**鄉(xiāng)**村**組**號。2015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9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獨自一人在咸安區(qū)街上閑逛,當行至**路**賓館樓下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石某某黑色越野車車門未鎖,便將該車副駕駛儲物柜內的六包黃鶴樓軟珍品香煙盜走。
2.2019?年10?月27?日晚凌晨,被告人章某某獨自一人游蕩咸安區(qū)街頭,行至咸安區(qū)**路**局**所附近,發(fā)現(xiàn)被害人曾某某一輛別克牌轎車(車牌號鄂L-*****)車門沒鎖,遂將車內的200元現(xiàn)金及兩包黃鶴樓香煙盜走。
3.2019?年11?月21?日5?時50?分許,被告人章某某獨自一人步行至咸安區(qū)**培訓學校樓下,發(fā)現(xiàn)樓下停了很多車輛,便逐一拉車門,發(fā)現(xiàn)被害人賈某某的(車牌為粵S-*****?)越野車未鎖,章某某進入車內,將該越野車駕駛室座位中間儲物箱內一只天梭牌女士手表盜走(經鑒定價格為:675?元)。準備離開時,被路過行人抓獲并移交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現(xiàn)場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賈某某、石某某、曾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章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章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章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勝利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現(xiàn)羈押于咸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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