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蒼檢二部刑訴〔2021〕195號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66********,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蒼南縣**鎮(zhèn)**村**號。務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章某甲駕駛防盜備案號為溫州CN85****的二輪電動車從蒼南縣靈溪鎮(zhèn)往藻溪鎮(zhèn)方向行駛。當日17時55分許,被告人章某甲駕車途經蒼南縣藻溪鎮(zhèn)浦澳村高岙187號前路段時,車輛刮碰行人莊某某,造成莊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被告人章某甲駕駛該事故車逃離現場。經調查認定,被告人章某甲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調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警單、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調解書、諒解書、收據、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章某乙、陳某某的證言及歸案經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4.鑒定意見: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車輛技術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章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章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蒼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德星
檢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現羈押于蒼南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電子卷宗文書卷一冊、證據卷一冊;
4.量刑建議書四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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